"反腐账户"的思考
【热点概述】据报道,广东中山市古镇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陆续收到由古镇纪检部门发出的一张特殊“名片”,没有姓名,大大的“廉”字铺底,上面写着一个银行账户。这是古镇在全市率先开设的镇级“廉政账户”,其目的是为了接收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主动上缴的“红包”。古镇纪检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数上缴各种“红包”的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廉政账户”的持有者要保管好存款凭证,其可作为无过错凭证之一。
开设“廉政账户”本不是新鲜事,早在2000年的时候,浙江省宁波市就在全国率先开设了“廉政帐户”,开设该帐户的目的是为了给党员干部自查自纠提供方便,也是给领导干部主动拒礼、拒贿提供一个平台。
【相关评论】
@《完善的“廉政帐户”制度才是预防腐败的良方》:从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角度来说,“廉政帐户”制度无疑算是一个好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干部“被动受贿”问题,这对于保护挽救干部来说也是个不错的途径。“廉政帐户”制度虽好但如果执行不力,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极易成为少数腐败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有的腐败分子将“廉政帐户”作为表现自己清廉的秀场,在一边接受巨额贿赂的同时,也一边将一部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借以营造清廉的形象;有的腐败分子则把“廉政帐户”作为自己最后一道保险,一旦感觉贪污受贿的事情行将败露时,就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以寻求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让“廉政帐户”真正起到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作用,首先还需要对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将可能出现的漏洞、可能被钻的空子一一补牢,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其次是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因为即使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是走过场、搞形式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只会是一纸空文。[1]
@《“廉政账户”不是腐败“避风港”》:值得一提的是,“廉政账户”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质疑认为“廉政账户”游离于现行法制之外,原则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实施都不应该逾越法律的界限,收受贿赂多长时间能够主动退掉,只是反映态度上好坏,不能说明犯罪的事实不存在。而在笔者看来,“廉政账户”的设立非但没有背离相关法制,反而是契合有关法制精神。
且不说“廉政账户”与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是一脉相承的,单单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也与“存入‘廉政账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是吻合的。更何况,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为“廉政账户”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机。[2]
@《从“廉政账户”退场说起》:某些反腐举措确实存在华而不实的现象,民众对反腐迫切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于那些积极的、有实际效果的反腐新举措还是应该给予充分的宽容和支持,不能一棍子打死。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之一,我国的反倡廉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从根本上要靠制度建设,但就目前的情况看,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一个都不能少。一项制度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要靠实践检验,一项教育、监督方式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同样要靠实践检验。那种认为反腐新举措都是作秀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浮躁武断、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还以“廉政账户”为例,虽然它法律依据不足,并且很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但在当时一些地方防治腐败的实践中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某一阶段的专项集中整治中配合使用,其正面作用还是大于反作用。[3]
【模拟题】
我国一些省市地方政府纪检部门设立了“廉政账户”,目的是为了接收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主动上缴的“红包”。规定指出若如数上缴各种“红包”的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参考解析】
温家宝总理曾经强调:“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打击腐败、廉政建设工作一直都是我国党政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的工作。近些年,随着廉政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在反腐工作方式上、制度保障上都得到了不断完善,反腐工作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得到了很多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为打造一支清廉为民的公务员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廉洁政府的建设。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腐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日益凸显,新时期的党政队伍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够保持高度警惕,认清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创新工作形式,保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推进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题目中提到的“廉政账户”制度,我认为一方面从其形式上来看,可以说是反腐工作的一种创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干部“被动受贿”问题。这对于保护预防腐败和挽救干部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途径;
另一方面,每一项新制度、新规定的制定,在应用和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实行中需要不断发现问题,进行完善。如“廉政账户”制度中规定若如数上缴各种“红包”的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这部分内容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很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如有的腐败分子利用“廉政帐户”来伪造自己廉政清廉的形象,在一边接受巨额贿赂的同时,也一边将一部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或者一旦感觉贪污受贿的事情行将败露时,就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以寻求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制度的具体条令需要进一步完善。
整体来说,对于“廉政帐户”制度,我认为在现阶段的反腐形式下,是可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配合日常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推行。对此,我们不妨多一些耐心,多提出一些改善意见,使其逐步成熟和完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对于“廉政账户”制度进行推行时,需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对于规定中可能导致的一些漏洞一一补牢,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让“廉政帐户”真正起到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作用;
另一方面制度创新只是反腐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第一步,要想实现新时期下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推进,对于党政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多元化、执行严格化都不能少。将反腐倡廉工作系统性、全面性地推动党政队伍的廉政建设工作。使党政干部真正在政治思想上保持先进性,在工作中做到廉洁奉公,为国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