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顶中介”由来已久,究其原因,一是有法不依,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段明确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规定成了空文。
二是无法可依,当前的一些法规重权力,轻责任。如2005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主要针对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针对环评审批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未将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具体化,忽视了政府机构的责任。对公民权利也未落到实处,现有法规尽管有公民参与条款,但缺少刚性而具体的要求。
不独环评机构如此,其他领域的“红顶中介”亦逻辑相仿,对冲了改革成效,让简政放权效果打了折扣。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修改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利益上让中介与相关审批行政机关脱钩,政府带头依法行政。其次,加大公开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供制度支持,确保公民的参与权,提供各种切实可行的参与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