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面试备考: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可行么?
2014-11-23 14:44: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财政部相关课题报告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质量具有典型顺周期性,一旦经济出现衰退,债务会出现非线性恶化趋势。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地区金融安全影响集中在市、县两级政府。由于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不

 财政部相关课题报告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质量具有典型顺周期性,一旦经济出现衰退,债务会出现非线性恶化趋势。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地区金融安全影响集中在市、县两级政府。由于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不兜底原则,强调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地方政府亦有破产之虞。

  

  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可以尝试

  关于地方政府破产,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地方管理者,都有着根深蒂固的观念:地方政府是不可以破产的,破产之后的现实管理境况更是难以想象。应该承认,即便放眼世界,地方政府破产的案例也是寥寥无几,但这不意味着让地方政府破产就一定是坏事。

  从本质上来说,地方政府并非营利性机构。不过,当地方政府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就是一种“资不抵债”的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破产”。当然,地方政府破产不是让其关门大吉,政府法人资格不会被取消,政府也不会停止工作运行,但是,无力支付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债务重组、改组或重新筹集资金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从债务层面来看,这是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保护—毕竟,地方政府欠债不可能就此烂掉,否则,政府信用何存?

  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机制的存在,其实是对政府财政开支的一种约束。倘若不想沦至破产的局面,地方政府就必须量入为出,减少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努力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尽量减少负债率。而倘若地方政府破产机制真正落地,它也会倒逼地方管理者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预算上的平衡,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就是减少过于臃肿的政府工作人员数量,让政府运作更高效。

  或许,从一份报告到笃定的现实执行,路阻且长,但并不妨碍我们展开讨论。财政部报告首提地方政府破产,它首先是一种风险警告,警告当下规模过大的地方举债行为;地方政府欠债,应该承担无限偿还责任,将不再由中央政府“兜底”;而那些因为自己决策失误进而导致地方债居高不下的官员,更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换个地方继续做官。从这个角度来说,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可以来得更早一些。(王聃)

  一些地方政府何来破产风险

  据国家审计署数据,截至2013年底,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规模达20.69万亿元,未来几年面临偿债高峰,很多地方政府的日子很不好过。虽然,市县地方政府掌握规模庞大的土地、企业和其他优质资源,产生大范围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可能性较低,但风险端倪依然不少,有的甚至还面临较大的破产压力。

  一是根据审计署报告,以债务率(债务余额占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和借新还旧率来考量,超过一定风险线的地方政府数量有所增加。如2010年年底债务率超过100%的市级政府为78个,到2013年6月底则增加到99个。而且,市县政府层级越低,财政收入中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资金占比越高,可灵活支配财政资金规模越小。因此,若刨除这部分“刚性”支出,债务率超过100%的县级政府数量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上升。

  二是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交织,地方政府难以承担。审计署报告显示,银行贷款在地方存量债务中占比仍然最大,随着银行贷款收紧,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理财产品、BT等变相举债融资方式涌现。且与银行贷款相比,信托产品期限更短、利率更高,不仅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还会进一步恶化债务期限搭配,加大再融资风险,给地区金融安全带来隐患。

  三是由于县域经济总体薄弱,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不高,财政能力处于弱势且短期内土地缺乏足够开发潜力;尤其是县级政府融资平台数量最多,占全部融资平台总数的72.4%,但其管理、盈利和资产规模质量相对较差,风险隐患最大。同时,县级融资平台贷款主要为当地金融机构、居民,地方政府若违约,会给地方金融机构造成大量不良资产,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是地方政府行为在当地融资活动中会产生较大连锁反应。据审计署资料,截至2012年底,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约有40%来自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和农商行。地方政府作为这些银行的主要股东,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比率更高,这类银行资产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差,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可能成为未来金融风险高发领域和爆发点。

  尽管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引入社会资本等措施来填补债务“窟窿”及解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但目前来看,由于发债要受到整体资格、报批程序、资金用途、发行规模、上市流通等方面制约,举债能力不强。同时,向社会引入资本项目往往投资规模大、收益低、回收期长,社会资本不一定看好。因此,地方政府资金来源有限。

  中央政府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防止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倒逼中央政府救助,应该未雨绸缪。

  首先,像财政部课题报告所建议的,加快地方政府破产法研究和制定,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

  其次,向社会宣传解释好地方政府破产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消除社会恐惧心理。地方政府破产,并不是让政府行政功能消失,而是要对地方政府现存资产进行清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理清既有债权债务关系等等。如此,则可让地方政府保持理性举债和投资行为,把地方政府债务引入良性循环轨道。(莫开伟)

  地方政府破产不能殃及民众

  说起地方政府破产,这在世界上绝非稀罕事。1994年美国橘县政府宣布破产;1998年,美国杰佛逊县政府宣布破产;今年11月7日,美国联邦法官批准底特律破产计划……在过去30多年,美国曾有250多个地方政府申请破产保护。须注意的是,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指的是政府财政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仅是财政的破产,而非政府职能的破产。

  还须强调的是,就美国而言,地方政府破产,并不意味是“世界末日”,因为地方政府破产,并不“殃及”百姓。这些地方政府一旦进入破产边缘,或是宣布破产后,其惯常所做的,一是倒逼地方政府削减公务开支,大量裁减公务员,在花销上更加小心谨慎,锱铢必较。二是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和削减公共服务项目。三是地方政府积极与债权人进行谈判,请求延长还债期限。总之,不会向地方百姓加税或要钱。从这个意义讲,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在我国,地方债风险是否可控,中央政府是否该为地方债务兜底,多年来,一直有争论。不过从数据看,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为20.69万亿元。目前中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为39%,这低于国际通行的60%的负债率的债务警戒线。由此可见,我国地方债整体无危机,但这并不意味局部不存在风险。

  在过去,绝大多数地方官员认为,一旦地方债出问题,为防止地方债“太多而不能倒”和商业银行“太大而不能倒”,中央政府会出于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需要而采取“兜底”措施。但最近国务院43号文明确表示,对于地方债不救助、不兜底,强调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为此,一些地方为了偿债,恐怕还会沿用过去的“老办法”——有的靠卖地还债,导致强拆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有的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一些地方甚至提前征收税费、“寅吃卯粮”。这些现象对当地长期发展显然不利。

  在这种情势下,有关部门建议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破产,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因为允许地方政府破产,符合政治文明的形象,是“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合理过渡;而且,对地方政府权力也是一种约束和钳制,防止举债无度;另外,允许政府破产还建立了一道制度屏障,保护社会免受政府进一步侵害,防止地方债务长期陷入“无底洞”。当然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经验而要在依法治国框架内进行。

相关热词搜索:干警 备考 地方政府

上一篇: 河南招警考试行测常识题文学常识大百科
下一篇:2014年招警考试面试热点“亿元硕鼠”背后是基层纪检监督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