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