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诉讼时效的效力
2015-06-25 16:46: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诉讼时效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两点:1 胜诉权消灭。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求情保

诉讼时效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两点:

1.胜诉权消灭。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求情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讼亦不同。诉讼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诉讼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讼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是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试题权利不消灭。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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