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周口商水县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9名公告
2016-08-07 14:36: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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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周口商水县委同意,周口商水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周口商水县纪委、周口商水县委组织部、周口商水县委编办、周口商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定公开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选调计划周口商水县委巡察工作机构综合业务类工作人员6名(以下简称“职位1”)。周口商水县委巡察工作机构财务审计类工作人员3名(以下简称“职位2”)。

  二、选调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岗相适;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三、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范围全县在编在岗且已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科员以下公务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二)选调人员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道德品质端正,自律意识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熟悉党务工作和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2.其他资格条件。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2013年6月30日前为国家公务员),基层招录的公务员超过最低服务年限;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与县委巡察机构现职工作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报考“职位1”,专业不限,须具有3年以上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政办或政法工作经历,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报考“职位2”,第一学历须为财务管理、会计学、审计学、财政学专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工作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条件的;因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的;调入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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